桃園縣警局民國四十年間以「借用」模式,興建中壢警分局大崙派出所,在未訂立契約情況下,持分十五位地主兩年前提起占用土地返還之訴。高等法院上月判決縣警局敗訴定讞,未來不但要拆屋還地,還要償付地主侵占期間不當得利十八萬元。
縣警局對敗訴判決感到遺憾,認為大崙派出所位居中壢、大園、觀音三鄉鎮市交界處,是地區治安維持重要單位,如今高院判決拆屋還地,未來將另尋租用土地興建派出所。目前縣政府考量撥用過嶺重劃區內機關用地,作為派出所新址,但兩地相隔距離甚遠,恐將造成警勤空窗。
民國四十年興建的大崙派出所,總面積一○八六平方公尺,桃園縣警局當時與地主達成口頭協議,由持分人無償提供建地做為派出所用地。在未訂立書面契約的情況下,十五位持分地主兩年前提起返還土地之訴,並附帶追討五年,共十八萬九千餘不當得利租金。
訴訟期間縣警局曾多次與地主協調,希望站在維護地區治安立場,能以租用模式繼續使用大崙派出所。但地主們認為,警察局六十年來長期占用土地,不但影響使用收益,更嚴重妨害持分人權益,堅持追討。
桃園地院民事庭一審認為縣警局無法提供明確契約資料,九十九年七月判決警察局敗訴。桃縣警局不服判決,去年提起上訴。高院審理認定縣警局無權占用民地,導致地主無法正常使用土地收益,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